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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 小兒心臟學研究計劃補助金辦法 (民國83年2月22日第七屆第六次董監事會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國內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小兒心臟學醫療 及研究水準,特設置此辦法(以下簡稱本補助金)。
第二條:每年補助金之提撥,以每年收入多寡,並依實際需要編列預算。
第三條:申請機構:國內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小兒心臟科及其他有關科系。
第四條:計劃主持人:其資格應係醫院專任主治醫師滿三年以上對小兒心臟學具有專門學識與研究經 驗;研究員及主治醫師未滿三年者,可申請小型計劃。
第五條:申請補助項目:按研究計劃實際需要 包括:(一)人事費;(二)儀器設備費;(三)消耗性器材藥品費;(四)有關研究之他項費用;(五) 貴重儀器使用費及(六)管理費。
第六條:計劃之申請及審查: 申請:計劃主持人應詳填研究計劃申請書(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人資料表),經機構主管簽 名,於每年二月及八月(8月1日~8月31日)之前向本會申請。 審查:由本會聘請七至九位審查委員,開會審查之。 重點包括:(一)研究機構是否允當;(二)其學術或應用價值如何;(三)對預期成果之合理程度及 (四)預算之合理性。一般研究計劃以一年內完成為原則,如係一年以上之連續性計劃請分年編 列。
第七條:研究計劃通過後,本會與計劃主持人及主持人所屬機構主管簽訂合約(合約內容另訂)。
第八條:計劃變更:計劃內人事異動、經費變更或延期,申請計劃主持人應經所屬機構事先填具理由 書,送本會同意,以免影響費用報銷。 第九條:辦理結案手續:合約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主持人應檢齊下列各件,經申請機構送本會辦理結案 手續: (一)經費支出單據憑證──應按核定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 (二)研究報告。 (三)餘款請辦繳回手續。 (四)計劃主持人未按規定辦理手續時,其新計劃之補助款暫不撥付。
第十條:研究計劃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研究報告,及於醫學學術刊物上發表,應註明係由 本會資助。
第十一條:本補助辦法,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下載:99年度研究計劃申請書 研究計劃補助金申請範圍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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